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差别

2024-08-30 22:46:43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其期限、申请条件、执行地点、违反规定后果和折抵刑期等方面存在差异。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6个月,不可申请,执行地点为住处或指定居所,违反规定可能采取电子监控等手段进行监督。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可申请,执行地点为居住的市、县,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报告离开居住住所,届满需办案机关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1、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以申请。

3、执行地点不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4、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5、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一)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要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结语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监视居住无法申请解除,而取保候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地点也有所不同,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取保候审在居住的市、县执行。违反规定的后果和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也存在差异。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规定,否则会受到监督和监控。而对于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得到批准才可离开住所。当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办案机关应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