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风险有: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伪造证件或者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一、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的材料: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二手房产权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二手房产权证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买卖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办理,并提交监护人和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3、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人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
4、如房地产是出租的,须提交租赁合约、及承租人对房屋买卖的征询意见书。
6、继承、赠与、交换、裁决的房屋须提交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协作执行通知书等。
7、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地产,须提交拍卖委托书、拍卖机构拍卖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拍卖确认书和拍卖行发票等。
8、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转让、受让房产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书面证明(批文内容须注明批准卖出、买入的房屋详细地址);属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书(经公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单位,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买入、卖出的房屋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长及被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10、企事业单位购买私人的房屋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
11、房屋交易应亲自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委托)。侨居外国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领使馆认证,没有领使馆的须经我国有领使馆的第三国认证。港、澳、台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政府委托的律师或机构认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外文,均需一并提交经公证机关翻译的中文译本原件),亦可以到当地房产交易所办理委托。委托人亦可以委托购买方。
查看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1、查验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
2、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拟购房产产权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查询者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房屋平面图等。
3、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而要了解房屋可能存在的债务则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的合同,需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
(2)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3)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房改房(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如属于上述类型房屋,是否有批准上市的相关证明。
综上,购房人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除向卖房人索要产权文件外,还应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通过两者比照,才能清楚地知道拟购房屋的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买卖二手房,一般在完成了过户,买方拿到了房产证之后,那么才能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从而办理按揭贷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付卖方剩余的房款。而之后银行经过审批房贷,会直接将贷款打到双方的监管账户上,再从监管账户将房款打给卖方。
三、如何向劳动部门举报用人单位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