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不同或者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不同或者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