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者以自身原因为理由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补偿劳动者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或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由辞职,则很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