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要求上一级法院处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及审级制度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
2、直接言词原则;
3、辩论原则;
4、集中审理原则。
(二)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人民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二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三、民事诉讼几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