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诈骗案件中,赃款应在案件侦破后确认后退还给受害者,若受害者无法找到,则上缴财库。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妥善保管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归还,违禁品或不宜保存的物品应按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什么时候退回赃款
等案件全部侦破完了,对赃款进行确认后才退回。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受害者的,应当上缴财库。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赃款退回时机如何影响诈骗罪定罪与量刑
赃款退回时机对于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首先,退回赃款的时机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意愿。如果赃款在早期被退回,表明被告人积极采取行动补偿受害人,可能会在定罪阶段得到较轻的定罪和量刑。其次,退回赃款的时机也与受害人的损失恢复相关。如果赃款在受害人遭受较大损失之前被退回,可以减轻受害人的经济压力,可能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总之,赃款退回时机的合理安排在诈骗罪案件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受害人的损失恢复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对定罪与量刑做出合理判断。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并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赃款退回的时机对于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合理安排赃款退回时机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受害人的损失恢复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对定罪与量刑做出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