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司法判例规则,尽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但若变更实质影响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考虑企业需求、动机、工资、岗位匹配度以及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若不合理且未提供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规则,尽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但是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质性地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从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征及市场实践的必然要求角度来看,应当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当然,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其次,从各地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限制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变更是否出于企业经营商的必要、调整是否具有不良动机、工资水平是否有明显降低、岗位变化是否与原岗位以及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匹配程度、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对劳动者生活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等方面。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也应当从上述几个角度进行考察,对于变更不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给劳动者带来明显的生活不便利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替代条件,造成劳动关系严重失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权利:限制与合理性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权利涉及到一定的限制与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变更工作地点,但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变更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变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三是变更应考虑员工的合理利益,避免给员工造成不合理的困扰。因此,公司并不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地点,而是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最新的司法判例规则,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实质性地影响了劳动者个人生活,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变更权利应遵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并考虑员工的合理利益,避免给员工不合理困扰。因此,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并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