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付费通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