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犯罪行为,违背妻子意志,侵犯妇女性权利。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性质及犯罪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除了给妻子造成生理损伤外,心理损伤难以估量,尤其在破裂婚姻中更为严重。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其他强奸行为没有本质区别。
法律分析
一、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行为?
婚内强奸,按照伦理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认为,婚内强奸已构成了强奸罪。尽管婚内强奸发生于丈夫和妻子之间,但是丈夫确实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并且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强行奸淫的目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如何认定婚内强奸这一行为?
(一)从强奸罪的性质及犯罪要件来看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具有如下犯罪要件:
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而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结语
婚内强奸已构成强奸罪,违背妻子意志、侵犯妇女性权利。从犯罪要件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婚内强奸具备了犯罪特征,给妻子造成生理和心理损伤。在感情破裂的婚姻中,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其他强奸行为无本质区别。对婚内强奸行为应予以刑罚,以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