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考虑时间和用途的特殊性。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溶合,但经营收益的独立支配权应根据经营者情况而定。综上所述,婚前购买的股票增值视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但若婚后有积极操作管理,则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股票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需要考虑的是:
1、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2、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综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也没有增加其他操作而产生的股票的增值的,那么这部分增值会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但是如果婚后对股票有积极的操作管理,那么增值部分会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应综合考虑时间上的特殊性和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增值或者增值是自然增值,视为个人婚前财产;若婚后积极操作管理,增值部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股票收益的归属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第一百零五条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七十二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六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