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是什么?

2024-08-30 21:57:34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需要担保,担保数额由法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生活目的和利益共享标准。夫妻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知情并认可或共同受益。

法律分析

一、离婚案件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

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结语

根据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数额。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知情并共同获益。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债务责任,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