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由流出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对数量较少的或市场紧缺的,也可由案件查处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对其他罚没卷烟的处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07〕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