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网络赌博赌资的认定问题。赌资是指用于赌博的资财,对于赌资的认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概念: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应以实际投入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或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储蓄账户流水额不能反映赌博实际投入资金多少,以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
法律分析
“六合彩”这种赌博活动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论男女老少,都可能参与其中。这是一种网络赌博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赌资”认定十分重要,如果“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
网络赌博“赌资”怎么认定?
司法实践中,出现以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金额作为赌资认定依据,这些交易结算金额往往数额非常巨大,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远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30万元上的起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第40号):
关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由此可见,对赌资的认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概念: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应理解为:实际投入的金额。
以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不妥。
1、网络赌博实际投入金额是在赌博网络平台上记录显示的每次投注金额,这部份证据需要对涉案电脑进行调取作技术鉴定;
2、储蓄账户流水额反映的是涉案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有可能是赌博活动输赢结果违法所得的金额,也有可能是其他往来款项,但不能反映实际投注投入的金额。
因此,对网络赌博的赌资认定,应根据侦查人员扣押用于网络赌博的电子设备中,对该涉案人员用于赌博的网络平台进行数据提取及技术鉴定得出,储蓄账户流水额不能反映赌博实际投入资金多少。以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认定赌资数额依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
结语
赌资认定是网络赌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司法实践中对赌资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应以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流水发生额、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作为赌资数额认定,但应以实际投入的金额为准。因此,在赌资认定过程中,应以实际投入金额为准,而非储蓄账户流水额或涉案人员之间存取金额交易结算总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