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婚协议在生效前都是可以反悔的。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以离婚为基础,只有离婚成功之后,该协议才会生效。
任何时候,双方都可以一起协议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能随意更改协议内容,否则更改无效。
一、离婚协议是否签了就有效
离婚协议不签字无效,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夫妻一方反悔,离婚协议就不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时,不会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签订离婚协议只代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因此未办理离婚登记仅签署的离婚协议当然不生效。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有下列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财产分割意见是写在离婚协议中的,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一起组成了离婚协议书。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更改二次离婚协议需根据哪些情况而定
更改二次离婚协议需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还没有登记离婚的时候可以更改,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
2、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更改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