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45天不是指工作日,而是自然日。法律在对时间进行规定时,如果不特别写明是工作日的情况下,一般都是指自然日。但是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节假日的,可以往后延迟到最近的工作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