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聘用合同时,根据受聘人员在单位工作年限,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包括单位提出解除并得到同意、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工作、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及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补偿标准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补偿制度。
法律分析
解除聘用合同单位应支付哪些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及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及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考核后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这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解聘都由聘用单位提出,如果受聘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合同都不会补偿的。这和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情形大不相同。但以上是人事部的规定经过国务院同意的,也可看作是国务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人事部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但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些规定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