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需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补足并支付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规定是指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主需要向受雇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金额通常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工资水平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因素相关。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越长,通常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而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更高。此外,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后还可能涉及其他补偿,如未使用的年假或未支付的工资等。总体而言,经济补偿规定旨在保护受雇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解除。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是雇主向员工支付的一项赔偿。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工资水平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因素,雇主需一次性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若雇主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