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范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按照您所表述的问题,一审判离婚,但是又经过二审,那么一审判决未生效,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二审过程中夫妻一方创建公司,那么该公司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