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一定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1、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还是享有政治权利的;
2、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死缓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是什么意思
死缓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察后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分子下列权利的终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有哪几种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