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九百九十五条该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