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但在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下,可以在原告地法院提起,或者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