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二、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四、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