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新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在就业的当月或下个月继续购买社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分析
领了失业保险后,如果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就可以依法在就业的当月或者下个月继续购买社保。但是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后,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拓展延伸
新公司未缴纳社保,是否影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新公司暂时没有缴纳社保,这可能会对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产生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通常要求参保人在失业前一段时间内连续缴纳社保。如果新公司未缴纳社保,您的社保缴纳记录可能会中断,从而可能导致您无法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了解您的具体权益和可能的解决方案。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以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重新就业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然而,如果新公司暂时未缴纳社保,可能会影响您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