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是分情况而言的。
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学校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各方面都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不够充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地判断。孩子离开了父母在校期间就完全处于学校的看管,因此,法律对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此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如果是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对孩子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比如落实了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了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和照顾责任,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了不合符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为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职责的,当孩子在学校受伤时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责任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先和校方就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积极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一、课堂上出意外老师有责任吗
课堂上出意外老师有没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