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规定,洗钱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本条所称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刑法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具体是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等。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如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