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仲裁争议不能由人民法院先行处理,只能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二、仲裁时效的特征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其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仲裁时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
2.权利人的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失。
3.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法律根据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依据是《劳动法》。
2.适用范围和对象不一致。诉讼时效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超过时效则丧失胜诉权,但权利并不消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应于劳动法律关系,超过时效则不再受理。
3.性质和期限不同。诉讼时效是民事审判活动适用的期间,有普通诉讼时效3年、特殊诉讼时效、最长20年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的法定期间,是带有劳动行政性质的期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