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一、拆迁工作该由哪个部门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有哪些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结语
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拆迁工作。拆迁工作包括实地放线定界、公告发布、动员会召开、拆迁公司委托等。拆迁公司会进行入户清点丈量,并协助征收小组进行动员谈判工作。合法面积认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相互配合,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