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部门申诉、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负责退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检验合格,禁止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拓展延伸
微商购买后被拉黑,如何维权?
如果在微商购买商品后被卖家拉黑,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保存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和付款凭证。然后,尝试与卖家沟通解决问题,提出您的退货要求并要求解释拉黑原因。如果卖家不回应或拒绝解决,您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例如通过微商平台的客服投诉渠道或相关消费者维权组织。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法律机构咨询并寻求法律援助。请记住,保持详细的记录和耐心,坚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维权有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您提供多种解决途径。与卖家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您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购买不合格商品可要求退货,产品质量法也保障您的权益。微商购物被拉黑后,保存证据、与卖家沟通并寻求第三方帮助,如微商平台客服或消费者维权组织。咨询当地权益保护机构或法律机构,坚持维护合法权益。维权路上,请持续记录与耐心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四十六条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