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自愿履行、承认债务(权)和抵销等方式得到救济。自愿履行是债务人自愿还款,不受时效限制;承认债务(权)是债务人明确承诺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则分为合意抵消和法定抵消,其中合意抵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法定抵消只需要一方作出抵销意思即可。对于已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的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双方均已过时效的债务无法抵销,但双方合意抵销则可产生抵销效力。
法律分析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自愿履行
对时效已过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还款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它是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结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承认债务(权)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
但是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
抵销
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合意的和法定的两种。
合意抵消:对合意抵销,虽是双方行为,但须协商一致,这已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
法定抵消:由于法定抵销为单方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对“过时效”的债权(务)的抵销,在不同主体间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如债务人以“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的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另外,如两个债权(务)均“已过时效”的,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的,都不会产生抵销的效力,但如双方合意抵销的,可产生抵销的效力。
结语
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自愿履行、承认债务(权)和抵销等方式进行救济。债务人自愿履行已过时效的债权,不受法律禁止,即使债务人不知时效已过也不例外。债务人明确承诺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无论何种方式都构成对原债务的承认。在抵销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抵消和单方行为的法定抵消都可产生抵销的效力。若债权(务)均已过时效,则任何一方主张抵销均不产生效力,但双方合意抵销可以产生抵销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