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而非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根据刑法修正案,放火致危害或严重后果者为既遂。放火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对于放火罪,应区分未遂与既遂,未遂犯可获轻刑。区分未遂和既遂有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对一时冲动者。尽管放火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有必要区分未遂和既遂。
法律分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要实行放火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终了,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从刑法第115条,放火造成了严重后果,出现了重伤、死亡,或者财产严重损失,法律规定给予更为严厉的法定刑,但是对于放火罪来说,还是应该有未遂和既遂之分的。未遂问题存在于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之中,放火罪是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有区分未遂和既遂的客观基础。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放火犯就有了区分未遂和既遂后,可以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后果,这也是区分放火罪未遂和既遂的必要所在。从法律上讲,在刑法第114条的基础上,虽然规定的都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方面,相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火灾而言,它可能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未遂状态,而且对于小型火灾来说,也有一个是否实际发生火灾的问题,有一个犯罪是否得逞的问题。承认放火罪有未遂状态,一方面符合放火罪的客观特征,另一方面承认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有得的条件,特别是对那些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来说,有可能得到改造使这一恨不至于恨得太久。对于刑法规定的情况,也有必要区分未遂和既遂,虽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但是未遂和既遂的区分还是存在的。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的判断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罪名已被修改为危险犯,即可能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行为即视为既遂。放火罪的刑罚依据犯罪的后果而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无论放火行为是否终了,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均构成放火罪。对于放火罪来说,仍然应区分未遂和既遂,未遂犯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这一区分不仅符合放火罪的特征,也为罪犯的教育改造提供了机会。尽管放火罪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未遂和既遂的区分仍然存在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