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