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应退还保证金,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未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情况。如果违反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交纳、提供保证人、监视居住或逮捕。退还保证金决定需经审核、上级批准,并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当犯罪嫌疑人没有以下情形时,派出所要退回保证金: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交了保释金,还是有可能会被拘留,原因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违反以下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就是如果违反,基本上就是被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结语
公安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其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一系列义务,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若违反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并根据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因此,交保释金并不意味着完全免于被拘留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