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生效前,夫妻依旧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如果诉讼离婚阶段一方有同居者的,是对婚姻的不忠,对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真正的婚姻结束是法院判决双方正式离婚,并且离婚判决书上诉期届满,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才是“离异”,这时才能与他人同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