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2024-08-30 21:31:24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2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5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79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15元/人月。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28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5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79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15元/人月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当地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执行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2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对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发工作。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