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缓刑吗
1、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判缓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经构成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2、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也算有前科吗
是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科:判定、记录。前科:以前的判定或者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刑法上的“前科”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被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
而判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即便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该判决依旧为有罪判决。故,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也应认定为有前科。
三、再犯会不会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3.刑罚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关于判处缓刑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首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不成立累犯;其次,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是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毕的问题,所以不构成累犯,此时所犯的新罪应当作为独立犯罪处理。
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成立特别累犯,首先,前、后罪均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前、后罪不需要一致;其次,前罪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若前罪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不再执行,而非视为执行完毕,因此也不构成特别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