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但当事人在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无效,以避免因时间拖得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或其他的法律风险,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可否代位诉讼
无效合同确认全是不可以代位诉讼的。因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来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已经越来越多了。但是我国的法律至今也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合同外的第三人究竟是否有权利来确认合同的无效。因为这一类型的案件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大的。对于一线案件,有的人会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如果说包含了无效的因素,那么这个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也是当然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以来主张这个无效。但是另外一些人并不这么认为,另外一些人认为合同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的。
因此啊,允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介入到合同效力的一个确认当中的话,很容易出现一些任意诉讼或者是滥用诉讼的一些情形,因此而就会影响到一些正常的教育词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他们不同意让第三人介入到当中来。那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究竟是否有权利来提起确认合同的无效之诉,我们需要弄清楚以下这些问题。
合同是否具有着合同相对性的一个约束。首先,我们肯定是知道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那么生效的合同是指对双方的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的合同呢?
因此,大多数人认为如果是由于无效的合同具有溯及力,如果说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话,那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也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一个约束。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无效合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是一些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一种合同。
但如果是以合同的一个相对性作为理由,从而禁止与该合同约定的事项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一个诉讼的话,那么这个在合同约定事项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他的合法权益将会得不到保障,这个也违背了法律制定的一个初衷。
因此在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说他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某一个合同的侵害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突破合同的一个相对性从而来像有着管辖权的当地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一个请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