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复核?

2024-08-30 21:19:42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罪行,死刑判决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的案件,可缓期二年执行。各级法院在不同情况下行使死刑核准权,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等罪行。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除授权的高级法院外,其他法院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有抗诉或涉及多个罪行的死刑案件,也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

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

死刑核准

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二,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五,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死刑案件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核准权的行使有具体规定。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等罪行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或解放军军事法院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其他类型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级法院行使核准权。抗诉、共同犯罪以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也需要进行报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