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有选择债权的权利

2024-08-30 21:19:14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吗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的。我国法律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债务纠纷法院如何选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需要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如何选择贷款年限

这主要取决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及其投资偏好。贷款时间长,每月月供低,但支付总利息就多;相反,期限越短,月供越高,但总利息越低。以购房贷款50万元、执行基准利率6.55%、等额本息还款为例,期限10年,每月月供为5690.13元,10年总贷款利息182815.27元;期限20年,月供3742.60元,总利息398223.63元。两种期限的月供和总利息相差都比较大。若购房者没有多余的存款又想减轻今后每月还款的压力,可以选择少付首付款延长贷款年限,但一般情况下首付款不能低干30%。这样做的益处是能保证购房者的正常生活不会因为还款而出现困难,弊端是要多支付贷款利息。若购房者有多余的存款又没有别的用途,最好是多支付首付款,减少贷款额度,然后根据自己每月的偿还能力选择贷款时间,时间越短支付银行利息就越少。若购房着有多余的存款又有别的投资方法,最好是少付首付款,多贷款,因为住房贷款利率较低,投资另外的方面回报可能会大于所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所以说购房贷款期限是长期好还是短期好,购房者需根据自身情况和要求,选择最适合的贷款期限。

当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选择信贷对象时要求什么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借款人年龄必须满足18-65周岁之间的基本条件);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2、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果是信用贷款则不需要)。3、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抵押贷款需要该材料,其它则不需要);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不同银行之间、不同贷款产品之间,所需的条件都不尽相同,建议有需要的网友可以直接致电银行客服或是信贷经理。该内容由李乔升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