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除非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收回该宗国有土地,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批准产权人的续期申请,并与产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人根据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出让合同重新开始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