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百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度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版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权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