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法律规章

2024-08-30 21:17:10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章。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章,“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