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2024-08-30 21:15:54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旨是介绍该罪的成立条件和判刑标准。该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一、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组织者的量刑通常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积极参加者和普通参加者的量刑标准也不一样,积极参加者的量刑不会低于三年有期徒刑,普通参加者也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结语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其构成条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组织者,通常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积极参加者,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其他参加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本罪的追求目标主要是金钱和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