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

2024-08-30 21:15:52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一、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哪些情形需要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并不是一回事,在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如果之后导致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那么就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当然,之前中止审理的期间是不会被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间。但如果是诉讼终止的话,那就是停止了诉讼程序,之后并不会再恢复对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