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