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情形

2024-08-30 21:15:45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一、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都属于公民);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访放弃接受遗赠。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怎么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选赠的遗产确定后,应按以下顺序处理:首先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其次,清除被继承人的债务。最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办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1、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遗嘱公证书;3、遗嘱人的死亡证明;4、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5、遗产为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查询证明;6、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8、有权继承遗产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地址、电话等;9、如设有遗嘱执行人,还应通知遗嘱执行人带身份证明到场。相关知识: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三、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四、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五、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