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在特定情形下的优先级:国家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未清偿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法律分析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
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这些规定确保了税收、职工权益、租赁权益和建筑工程承包人权益的保护。律师编辑将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要求,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