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形式有哪些种类

2024-08-30 21:12:18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一、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吗

签署的合同生效后,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成立。因此债权债务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在法律中有效。

合同承受的效力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一并移转。

在这一点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和合同权利转让或者是合同义务转让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