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二)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
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
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四)地域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