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可通过签订谅解协议或法院调解撤回投诉。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包括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恶意侵权可获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合理开支。侵权人利益可根据销售量与单位利润计算,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时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法院可判决赔偿三百万元以下。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案件能否撤回投诉
可以自行签订谅解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成功,然后由报案人主动申请撤案。
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已经立了案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申请撤诉的,如果管理机关只要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那么是可以不做出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补偿的决定的。假如是侵权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的,那么就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关于商标侵权赔偿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的撤回投诉可以通过自行签订谅解协议或法院调解成功,并由报案人主动申请撤案来实现。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已立案的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申请撤诉,若管理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无需责令侵权人赔偿经济补偿。然而,对于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包括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等,恶意侵权行为可按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提供了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