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2024-08-30 21:07:37

新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严重情节进行处罚,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其他土地的面积超过一定标准,以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恶劣情节。具体的判决处理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怎么判?

新刑法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

二、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对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决处理标准,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的,还需要按照加重处罚的事由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由法院结合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判刑依据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严重情节。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法规、滥用职权等行为。加重处罚事由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其他土地以及造成严重毁坏和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决处理标准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纲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